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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畜牧养殖小区建设标准及要求

发布日期:2009年4月16日      来源:区畜牧中心      作者



    一、建设原则。养殖小区是指按照“统一设计,集中建设,分户管理,”的原则建设起来的各类畜禽养殖场点。

    二、养殖小区标准及规模。各类养殖小区内的饲养户数均为5户以上,其中:

    (一)奶牛养殖小区指存栏奶牛规模在100头以上;

    (二)黄牛及秦川牛指年出栏牛在200头以上,饲养基础母牛在50头以上;

    (三)肉羊指适繁母羊存栏在100只以上,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

    (四)生猪指适繁母猪在200头以上,年出栏育肥猪1000头以上;

    (五)蛋鸡指存栏蛋鸡数在10000只以上;

    (六)肉鸡指年出栏数肉鸡在20000只以上。

    三、小区建设选址要求

    (一)总体要求猪场应远离住宅区,距离村庄应在500米以上,交通便利,地势高燥,背风向阳,排水便利,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无污染源的地方,还要便于管理和污粪排放处理以及疫病防控。

    (二)禁止在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与人中集中区域建设生猪养殖场。

    (三)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离住宅远一点,并注意风向,不要把猪舍建在风口上,合理选择门、窗的位置和抽风换气方向,不要使猪舍气味进入住宅。一定要结合好沼气建设,做好粪污处理,做到粪污不直接进入沼气池,减少污染和防止疫病传播。

    注:畜牧养殖小区标准参照上级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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