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区农局字〔2008〕109号
汉滨区农业局
关于印发《汉滨区村级动物防疫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
现将《汉滨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七日
汉滨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促进动物防疫工作的有序开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经区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予以聘用,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滨区行政区域内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
第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配置。要根据本地区畜禽饲养量、养殖方式、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和免疫程序等因素综合测算,科学合理配置村级动物防疫员。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要设立一名村级动物防疫员。畜禽饲养量大、散养比例高或者交通不方便的地方,可按防疫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增设。
第五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属于农民技术人员,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双重管理。
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者,依法享有本行政村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管理权力,并享有无偿使用国家对村级的各项动物防疫物资投入、参与专业技术培训、接受表彰奖励、获取劳动报酬及优先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权利。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选用制度。村级动物防疫员要优先从现有乡村兽医中选用。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掌握选用条件,严格选用程序,严把进人关。要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书,明确其权利义务。
第七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科学防疫知识;
(二)负责本行政村的动物防疫工作,春秋两季按规定对畜禽开展集中强制免疫注射,平时做好新补栏畜禽的补免工作。畜禽免疫后加挂畜禽标识,并按要求建立养殖户和村级免疫档案;
(三)负责本行政村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坚持经常性的疫情普查工作,对责任区内发生的具有典型症状的疑似动物疫情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四)协助做好动物产地检疫、畜产品安全监管、畜牧兽医新技术推广应用、畜牧生产统计等工作。积极指导和帮助农户尤其是专业大户做好日常性圈舍消毒工作。负责做好本行政村畜禽常见病诊疗工作,并监督、指导做好辖区内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
(五)自觉接受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认真完成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布置的其它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第八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动物防疫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吃苦耐劳,身体健康;
(二)熟悉并掌握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动物防疫专业知识,有一定的诊疗技术;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0—55周岁之间(身体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者,可适当放宽);
(四)经畜牧兽医部门技能鉴定合格,并获国家颁发的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报批程序:
(一)由本人申请,村委会推荐,乡镇政府初审,报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查;
(二)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后,组织进行法律法规、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择优聘用,并由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期为两年,工作称职的可以续聘,经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村级动物防疫员由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考核管理和建档,报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在从事动物防疫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操作规范进行。要严格遵守疫(菌)苗管理制度,按要求统一领购、保管和使用疫(菌)苗,不准使用变质无效苗,不准私自购买疫(菌)苗,违者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实施强制免疫不得收取劳务费和疫苗费用。实施非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解聘和违规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1、因违章、违纪,或不服从安排,经教育不改的;
2、因不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工作失误的;
3、主动离岗、辞聘、超龄的;
4、不能按时完成计划免疫工作任务且拒绝采取补救措施的;
5、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开展防疫工作的。
(二)村级动物防疫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依法追究责任:
1、不按规定实施防疫或防疫质量低,导致重大疫情发生的;
2、瞒报、谎报、延报重大动物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3、伪造防疫证明的;
4、不按规范操作、严重失职的;
5、倒卖疫苗、畜禽标识的;
6、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
第十四条 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并会同乡镇政府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定期进行业务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的要及时解聘,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动报酬采取财政定额补助和动物防疫有偿服务收入相结合的办法解决。财政定额补助部分报酬与目标考核挂钩,每半年考核一次,根据考核成绩及时兑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