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农业信息网
  首  页   汉滨简介   领导简介   组织机构   政策法规   一村一品   领导讲话   蔬菜生产
  农业技术   畜牧兽医   农广天地   农业执法   能源建设   农经管理   供求信息   电子农务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4日      来源:党政办      作者



汉区农局字〔2008〕69号

 

汉滨区农业局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汉滨区农业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汉滨区农业局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作用,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面向三农,深入基层,深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实绩,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技术人员

第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局属事业单位具有专业技术学历、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工作性质分为一、二线和其他工作人员。一线人员是指主要工作任务是直接从事技术性工作的人员;二线人员是指主要工作任务是从事经营、后勤服务的人员;其他工作人员是指主要从事非专业技术工作和外出谋职锻炼的人员。

二、聘用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须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单位有岗位空缺。

第四条  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使用管理。中、高级技术人员由农业局聘任,初级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聘任,报农业局备案。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一线工作人员。

第六条  续聘。在聘任期间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年度工作考核在合格以上的,聘任期满后可予以续聘。

第七条  缓聘。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缓聘:

单位无相应技术职务岗位空缺的;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缓聘期间不计相应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

第八条  降聘。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降聘(聘用任职资格的下一等级技术职务):

不胜任相应技术职务工作的;

不完成相应技术职务工作的;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第九条  解聘。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

长期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违法违纪受到开除留用及其以上处理的。

第十条  缓聘、降聘、解聘的人员,初级技术职务人员由所在单位审定执行。中、高级技术职务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农业局审批后执行。

三、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  技术人员考核由所在单位实施。初级技术人员考核由所在单位负责,中、高级技术人员考核由所在单位提出考核意见报农业局审核确定等次。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三条  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见附件1)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悉,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十五条  考核的方法、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优秀人员的奖励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惩罚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晋升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严格执行《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评聘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任职基本条件(见附件2)。

第十九条  在同等条件下,下列人员可优先推荐晋升:

聘期内获科技成果奖励的;

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的;

长期在一线工作的。

五、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要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80个学时,进行知识技能的补充、拓展和提高。

第二十一条  接受教育继续以参加本单位、本系统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为主,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认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的学习培训。

第二十二条  单位要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进修、研修、培训班、学术讲座和学术会议等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有计划地安排人员参加农广校、电大等与本单位、本系统工作相关专业的自修、函授学历教育。

六、外出谋职锻炼

第二十三条  外出谋职锻炼人员由所在单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出谋职锻炼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与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报农业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外出谋职锻炼每期时间为1—2年,如需延长应重新申请。

第二十六条  外出谋职锻炼期间,其身份、职务(职级)不变,编制保留,享受政策规定的福利待遇,不影响正常调资和职务晋升。

第二十七条  外出谋职锻炼期间工资(包括津贴、奖金)按70%发给,差旅费、医疗费用自理,收入归个人所有。个人安全及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自负。

第二十八条  外出谋职锻炼期间,如逢机构改革,应及时通知本人参与竞争上岗。

第二十九条  外出期间的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因违法乱纪受到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遇上级或有关主管部门政策调整,与本办法不符时,按上级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打印』『关闭

 
   省农业厅重要通知  
 
陕西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关于...
 
陕西省信息产业厅 陕西省农业厅关于上报各市(区)2008年度信息入村工程项目实施村名单的通知
 
关于下发《陕西省2008年度信息入村工程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更多...    
 
54321

主办:汉滨区农业局 承办:汉滨区农业信息中心     
地址:安康市大桥路50号  电话: 0915-3238970 0915-3212622    
E-mail:hbnyxxzx@163.com  传真:0915-3212622
 
您是第位访问者